吉卫联发〔2015〕2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不分城镇和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内扶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扶助资金比国家标准增加支出部分,省、市、县财政依照原省以下承担比例分级承担。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29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优先纳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属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享受相应政策;优先纳入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范围,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补贴。
(四)继续开展“护工补贴·亲情援助”行动,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制度,省计生协会和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六)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市、县两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年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
(八)各县(市、区)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绿色通道”,为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卡的人员提供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入院等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九)进一步完善扶助对象联系帮扶制度,确保全省所有的扶助对象“一对一”有一名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包保责任人,继续开展“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生特殊家庭活动”、“生育关怀携手同行”活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各项工作。
(十)鼓励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养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收养意愿,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对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且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成员属城乡低保对象的,免除死亡成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