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照国家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