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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主要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国家和省鼓励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3.对我省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用于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详见附件1);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能够说明项目单位研发实力、技术水平、筹资能力等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共同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并下达支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2.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及省经信委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经济委员会2006年6月30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6〕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2.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1: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
  申请报告编写要点

  一、立项理由
  1.国内外相关技术与产品现状、问题、趋势和本项目的意义;
  2.本项目主要技术曾列入过哪些科技计划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二、实施方案
  1.本项目具体内容、技术与装备特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
  2.实施方式(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和技术路线;
  3.项目实施期限、进度安排、目前进展情况和预期达到技术性能指标。
  三、技术经济指标
  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项目对产业发展的效益。
  四、项目资金预算
  1.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与年度资金预算;
  2.资金使用范围。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进行项目财务分析,并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六、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等);
  2.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和有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3.申报单位已取得的技术开发成绩和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八、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