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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改进我省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于2015年3月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分7章、32条,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原则、责任主体以及管理运作方式等内容。《办法》对省本级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方式做了明确,即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财政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本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从省本级财政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支持辽宁区域内,信誉良好、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可作为创投引导资金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办法》旨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相关产业,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全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财政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实现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产业发展的再投入,实现财政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支持。《办法》出台后,各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将紧密联系辽宁实际,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推进。
  《办法》是省财政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对加强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与管理,放大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共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