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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方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作出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7月1日

  附件: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pdf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