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库函〔2015〕228号
省直各单位: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直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3〕30号),要求从2015年起对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实行财政监管。为此,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监管办法》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户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账户监管工作是省财政厅对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以及资金收支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监管后,单位银行账户的收支业务仍由单位自行管理,财政只监管不审批。省财政厅通过账户监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求单位予以纠正。监管的范围主要是与省财政有资金缴拨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等单位开立的实有资金账户(涉密账户及驻辽以外单位账户除外)。
账户监管工作的基本流程是:省财政厅将需要监管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相关银行;银行每天将上一日账户资金交易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对单位账户管理及资金收支的合规性进行分析,向预算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对确认违规的事项,要求预算单位予以纠正。
二、工作要求
账户监管是省政府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两转变、一整治”工作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省直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工作,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实施账户监管。
1.及时开展自查工作,限期纠正违规问题。省直各单位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收支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加以整改。凡不符合规定应当撤销的账户,应及时予以撤销;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未备案的,应抓紧向省财政厅备案;对账户中转入的不属于该账户核算的资金,提前、超额转入的还贷资金,违规从零余额账户转入的资金等,应将资金转回到相应的账户中,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或违规支付的资金,应予以收回,纠正相应的违规行为;对滞留的应上缴省财政的资金,应立即上缴。
省直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财政厅对账户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按照《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2.规范单位财务管理,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银行账户及财务管理。不得违规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在未与财政联网的银行开立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开立账户的用途合规使用银行账户,规范办理资金收支业务,完整准确填写支出用途;对监管过程中需核查的事项,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内容和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确保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与省财政厅共同做好账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