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准则变化——七项突破
所谓职工薪酬,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新的会计项目,其实,她与我们企业会计的见面已经具有久远的历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与企业经济核算的日益强化,强化新形势下职工薪酬管理势在必行。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会计方面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实行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前已述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中国企业会计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出现,与过去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相近制度比较,可以说特点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点,首次实现系统规范。新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系统归纳和集中,引入辞退福利概念。
第二点,内容渐趋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新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三点,内涵日渐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第四点,会计处理走向统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取消了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而原制度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统一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五点,引进新的会计视角。《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关于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关于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点,规范薪酬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
第七点,会计核算科目集中统一。原会计制度中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来核算职工工资的,新的准则及其指南设置了统一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