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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

  
  

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并购、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的研制与应用、企业技术中心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实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支持企业并购

  第五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并购海外或省外工业企业,获得先进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设备、品牌、市场、重要资源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股权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的股权或向海外、省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2.资产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辽宁境内进行运营生产。
  第七条 实施企业并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包括以新设立的海外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母体企业、在境外上市后总部设在辽宁的企业收购主体的母体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3.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并购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目标企业的能力。
  4.与并购的目标企业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5.并购海外资源类的企业,其获取的资源是我省发展紧缺的战略资源,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在辽宁省内进行精深加工。
  第八条 并购的目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除海外资源类企业外,应成立3年以上。
  2.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我省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企业的主导产品、生产设备、技术被纳入《辽宁省鼓励企业并购和引进技术项目指导目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比例和额度:
  1.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20%给予支持,单项补助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并购海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并购省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条 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关于海外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辽宁省企业并购计划项目申报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初审后纳入企业并购项目库,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不受理项目库以外项目申请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纳入企业并购项目库的企业完成并购项目后,应填写《辽宁省并购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按属地原则并向企业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完成报告;
  3.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申报科技型项目的企业,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目标企业技术情况报告;具有专利的目标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属证明和专利有效性证明;
  5.由承担企业并购业务的律师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出具上述材料的专业机构营业执照和执业的资质证明;
  7.并购合同原件(中、外文);
  8.股权或资产权属变更证明,其中:实施股权收购的项目,需提供股权变更证明;实施资产收购的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9.并购款项支付收缴证明;
  10.《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海外并购项目需提供);
  11.外汇管理部门批复证明(海外并购项目需要提供);
  12.并购双方企业上两个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1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凡是涉及外文的,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十三条 以新设立的海外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后总部设在辽宁的企业作为收购主体的企业,其母公司是项目申报主体,并提供母公司的所有申报要件。

第三章 支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推动辽宁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从海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
  3.引进技术实现产业化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专用软件和样机;进口能够提升产品制造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重大(关键、成套、检测)设备、应用软件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比例和额度按核定后引进技术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具备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1.引进的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主导产业政策,纳入《辽宁省鼓励企业并购和引进技术项目指导目录》。
  2.企业申请年度前三年内引进的技术并已投入生产;
  3.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4.海外技术让与方与省内受让方没有关联;
  5.引进技术支付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6.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7.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资金申报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防伪标识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7.技术进口合同或商务合同(复印件);
  8.外汇支付相关文件(复印件);
  9.引进技术项目款项支付凭证;
  10.引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和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11.能够反映项目单位研发能力的相关材料;
  12.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证明(税、费征缴部门出具)。
  13.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与应用
  
  

第二十条 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具有较强技术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通过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研制出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并实现市场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列入《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等产业推进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
  2.列入其它与装备制造业相关的国家、省发展规划(意见)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
  3.国家、省重大项目急需的其它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
  第二十二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首次取得市场业绩、代表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核心技术价值高、研发设计难度大、加工制造工艺复杂、系统集成程度深的成套装备或单台重大产品。关键零部件是指:率先取得市场业绩、应用于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对整机性能有关键性影响、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国产化配套的关键性零部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比例和额度: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补助数额按首次销售价格的20%核定,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500万元。
  2.关键零部件给予200万元定额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4.在国内外依法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或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
  2.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3.填补国内空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4.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研制成功并已在用户企业安装调试,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
  6.成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首套销售价格不低于500万元,单机重大技术装备首台销售价格不低于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情况表;
  3.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4.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5.三年内省级及以上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
  6.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7.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产品实现首次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首次销售合同、发票、收入进账凭证);
  10.产品研制支出明细及采购合同;
  1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12.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有防伪标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防伪标识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13.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证明(税、费征缴部门出具)。

第五章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制

  第二十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推动作用,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以及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家评审结果和企业项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具备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足额提取研发经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防伪标识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4.能够说明项目单位研发实力、技术水平、筹资能力等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引导作用,支持软件核心技术取得与产业化,促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扶持小微软件企业,推动产业联盟和示范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1.支持以自主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购买等方式合法获得核心技术所有权,支持核心技术产业化。
  2.支持围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3.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支持软件企业承担省内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支持掌握核心技术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各类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政府购买信息技术类公共服务。
  4.支持由骨干核心企业牵头,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的产业联盟在相关领域开展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洽谈、融资拓展等活动;支持我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已建成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软件示范项目。
  第三十五条 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家评审结果和企业项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具备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足额提取研发经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项目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软件产业政策。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参照每年在专项申报通知中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第七章 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第三十九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互联网产业应用示范,提高两化融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新兴业态。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集成创新应用项目;
  2.支持互联网产业、智慧城市、信息消费、电子商务、位置服务等新业态的应用示范项目;
  3.支持企业网络、系统、数据的监测与保护等信息安全产业应用项目;
  4.支持两化融合水平评估、管理体系试点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家评审结果和企业项目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主体单位具备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
  3.具备较强技术研发、产业引领、项目实施能力。
  第四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示范带动作用强,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技术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
  2.采用成熟的信息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利于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3.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2.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省级两化融合项目情况表;
  5.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级(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联合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其中:申请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政府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四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或现场答辩,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及考察结果,共同提出项目支持意见,其中企业并购、引进海外先进技术、首台(套)等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需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其中:无偿补助资金拨付到市(省直管县)财政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到受托投资机构,由受托投资机构负责管理并拨付到企业。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推进、中介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575号)、《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583号)、《辽宁省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3〕151号)、《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4〕485号)、《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4〕51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